用幽默的语言化解矛盾的作文
1、遇到蛮横不讲理的,要么忍,要么往死里揍。
2、农村要有矛盾纠纷,也得看是什么矛盾,有些是说话时的口角造成的小矛盾,吵一架,过两天有个什么事,你去帮帮忙,气自然消了,矛盾与纠纷也就好了。
3、一是邻里之间,因为紧挨着住着,难免发生狗撕猫咬的磕碰琐事。这种矛盾还好处理,先从感情方面下手,老百姓有句话“远亲不如近邻”,找几件双方相互帮助的事例去感化他们,拉进他们平时建立的感情,还有以后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心里,让他们双方消化矛盾。
4、农村矛盾多数是为争田占界,排灌喷肥,施喷除草剂侵害他人利益所造成较多。作为调解员,应该给双方讲明弄请数据,教育他们尊规守纪,垵份做人,消除自私思想,明白人生价质和意义,做有道德良心的人。
5、农村矛盾不合糊以下几方面,家族矛盾和兄弟姐妹矛盾,邻里之间小孩斗架矛盾,宅基地和地边之间的矛盾。虽说农合社村姑是一个女流之辈。在村上也算是个村宫,公认的妇女主任。家庭矛盾,不爱护老人赡养问题;家族矛盾不爱护儿女情肠问题。说句实在话,吃亏占便宜各不相让。亲兄弟如同世仇一搬,最好的解决办法,在大事大非面前,如婚丧嫁娶,托人还者让子女到叔伯大爷家通报一声,咱自家的事,你得到场,不然别的会看笑话。即然你底头了,仇家一定会参余进来,因为是自家兄弟姐妹,为了挣一口气,就这样蒋球下去啦成了仇人,和解的办法,要记往一句成语,"打断骨头连着筋"和对方在大仇气都会到场。
6、二是地邻之间,因为树木、庄稼损坏,地堰坍塌等原因引起,这就得理清缘由了,然后按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赔偿,最后真去接受对方赔偿的很少,只要理性得到伸张了,一般都会握手言和的。
7、农村老百姓的矛盾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8、看了下好多回答,字多的不懂农村,属于理想化法制化的范畴。
9、今天特别声明,农合社村姑是个没文化的女流之辈。入驻头条整整十二天了,在头条回答问题时,一晃就找不到答案了,朋友告诉我,你下载悟空问答。没发表的都能看到,接着回答,这不咋天我就下载了悟空问答,今天打开草搞一看果真如此,农合社村姑还是以不容的,把解决农村矛盾传授给兄弟姐妹们。
10、平时不要和人纠纷是最好的,如果没办法避免,那就尽量的大事化小最好不要得罪人,因为远亲不如近邻
11、对于这些类似矛盾我个人有两点建议:1.在问题没有产生到严重的情形时,双方最好选择坐下来好好沟通,找出问题的根源,再就是请第三方或者在村里大家都信得过的人出面一起调解和见证,这样对双方来说都比较公平公正;2.如果问题到了比较严重的环节,比如说有一方已经动手打人或者做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另一方不应该以同样的方式或者心态去报复对方,因为现在是法治社会,那样做只会害人害己,不但解决不了问题,最后还会闹得越来越严重…所以我个人建议就是选择报警,让警方来调解问题,通过警民沟通,我相信问题会迎刃而解的…
12、农村的矛盾纠纷,不是一朝一夕,都是祖祖辈辈留下来的,为什么这点城里很少见?因为城市化发展迅速,人口流通太大,所以大家没有什么历史矛盾。
13、村邻宅基地和地边挣端,这个比较麻烦,首先找村干部,村干部要先了解让双方忍事的到场,并且在家中有一定的说服力的成员,进行调解,基本认可后,村干部自身进两家调解,带头劝说两个家庭,底头不见抬头见,村民都是视大局的,会和好如出,这是农合社村姑多年的工作经验,做思想的细致工作我想不说自明,谢谢。
14、基于乡土文化等因素对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的考量,诉讼不应成为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方式,应引导群众理性选择其他解纷方式,力求以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坚持创新发展“枫桥经验”,把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强化诉源治理,使农村矛盾纠纷得到了和谐便捷化解,有力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乡村振兴。 我国农村矛盾纠纷具有乡土性。我国农村社会是人与人、人与土地、各种事物、空间充分接触和了解的熟人社会。农村纠纷具有乡土性,大都是“家务事”或是“鸡毛蒜皮的小事”,往往起因简单,标的额较小,但所涉及的人际关系复杂,如果没有得到及时圆满解决,矛盾容易激化,甚至酿成刑事案件。当下,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村民与村民之间、村民与外界之间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交往不断扩大,农村民商事活动更加活跃,矛盾纠纷更加多发。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外,农村还出现了新类型的纠纷,主要包括改善居住条件引发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地承包流转等关系引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人身权领域中的选举权纠纷、名誉权纠纷,村民之间因商事活动引发的劳务合同及劳动争议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村民自治引发的村务管理纠纷以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土地征迁补偿纠纷等等。但这些新类型纠纷仍然离不开熟人社会的本质属性,也同样具有乡土性的特点。 从总体上说,影响我国农村矛盾纠纷和谐解决的文化因素很多,但主要是礼治、追求无讼、脸面与公道等。 一是礼治。在我国悠久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儒家思想一直深刻影响着制度的价值取向,且一度成为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灵魂,至今仍对我国社会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中国传统法制以“礼法结合,以礼为主”为特征,法律文化与儒家思想密不可分乃至融为一体。中国古代法的指导思想就是以儒家学说为基础的道德理想主义,强调“为国以礼”“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乡土文化的核心是“礼”,中国自古就建立了一套家族本位的宗法统治体系,“以礼而治”维持社会秩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请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或族长出面调解,长者或族长依礼判断是非。虽然乡土社会结构历经多次变革,但礼治文化几千年来代代相传,具有高度的稳定性,深深地烙印在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特别是在一定范围内对维持乡土社会自治秩序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 二是追求无讼。无讼是乡土社会追求的理想状态,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在儒家思想文化传承影响下,“和合”“无讼”“厌讼”的观念已经深深植根于我国民众的心中,无讼是求,远离法庭,无讼是福,企盼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寻求社会的安宁和谐,成为乡土社会人们追求的崇高理想。在现实生活中,民众公认发生纠纷争讼就是“滋事生非”,提起诉讼的人仍然被认为是好挑起事端的人,而被诉的一方则认为这是对自己的莫大侮辱而愤愤不平。 三是脸面与公道。中国人自古要面子,故有“人要脸树要皮”“人为一口气”的说法。诉讼判决在处理人际交往关系和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方面往往功能有限,如司法判决的赔礼道歉或是赔偿损失,大部分民众都认为不足以“讨回公道”。在乡土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下,民众解决争端首先想到的是“情面”下的“公道”,而不是“诉讼”下的“公正”。诉讼因其固有的弊端并非农村村民解纷的首选方式,他们更乐于选择调解解决纷争。 正是基于上述乡土文化因素对农村矛盾纠纷解决影响的考量,诉讼不应成为农村矛盾纠纷化解的主要方式,应引导群众理性选择其他解纷方式,力求以调解、和解等非诉方式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一是调解解纷。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中国源远流长。我国素有调解的传统,从文化的角度分析,它是建立在中国和合文化与无讼观念的基础之上,并与儒家思想有着内在的关联。从本质上看,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对“无讼”境界的追求其实是对稳定的统治秩序的一种追求。春秋战国时期其他学派对于诉讼的态度也是消极的,“和合”成为我国古代人们所憧憬的人间秩序的最高价值。而这种“和合”思想恰好与调解所追求的和谐理念相契合,体现了调解制度的社会价值,从而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奠定了丰厚的思想文化基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制度开始萌芽。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司法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正式确立。2004年我国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调解被摆到重要的位置,而且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在农村矛盾纠纷解决中,应进一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和有威望、懂法律、辈分高的“乡村精英”合力化解农村矛盾纠纷。 二是和解息诉。当下,我国进入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决胜期,解决农村矛盾纠纷更需要追求和合目标。农村村民世代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地方,彼此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有着共同的亲戚熟人、相同的礼俗人情、一样的宗教习惯,具有相同的乡土文化。现代化动摇着农村传统的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但以户为单位的经营方式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农村社会的血缘性、地缘性和熟知性仍然深刻地影响着人们对纠纷解决上的态度和选择。在农村,村民一旦发生纠纷,首先考量的是“面子”问题,其次才考虑利益问题。他们更乐意接受长辈和“乡村精英”调解,更愿意尊重风俗习惯,更愿意修复被破坏的人际关系。以和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达到息诉,可以使双方实现双赢,双方也都感觉有“面子”。 三是仲裁、公证调解解纷。相比诉讼而言,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对于农村纠纷快速解决具有明显优势。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劳动争议、土地征迁补偿等新类型案件以及涉及身份关系的农村纠纷,可以尝试仲裁、公证调解方式化解,充分发挥仲裁、公证等方式的“第二道防线”作用,实现农村矛盾纠纷及时高效化解。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在农村矛盾纠纷解决中负有重要职责和使命,在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其他非诉解纷方式健康发展中起到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为了更好解决农村矛盾纠纷,法院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要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非诉解纷机制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诉调对接氛围,告知各种解纷方式的程序、效力、利弊和成本,引导群众理性选择解纷方式。 第二,要强化业务培训。通过选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作为特邀调解员和人民陪审员、邀请参加诉讼调解和旁听庭审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和“乡村精英”进行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的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调解水平。 第三,要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法院同人民调解组织要进一步强化沟通协调,打造诉调对接的有效平台,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并积极推进并实现“四个对接”: 实现调解组织上的对接,将人民调解融入社会大调解机制,由法院、司法局牵头,选派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指导员。 实现调解方式上的对接,加强对农村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引导,尽可能引导当事人接受诉前调解。 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对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法院通过审理依法予以确认,赋予强制执行力。 实现管理制度上的对接,建立业务指导制度,指导人民调解员开展日常调解工作;建立纠纷排查制度,及时反映农村纠纷新动态,全面掌握农村矛盾纠纷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建立沟通联系制度,通过召开会议、相互走访、信息交流等形式,保持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的广泛联系。
15、只要在双方心目中有威信的,又能和双方说上话的人,基本可以解决。
16、农村纠纷和矛盾这些问题在农村也是会经常发生的,有些是普通邻居,有些是亲戚,有时候往往因为一些田地的占用或者房屋分界线产生不愉快,然后没有及时沟通和调解,最后会从口头上的争吵变成打架事件……
17、农村的矛盾,都是平常不爆发,大家都记在心里,时不时的会有个爆发点弄出来,彼此吵一架,复习一下这么多年的恩怨情仇,然后矛盾会再加深,讲的比较幽默,但是实际上就是这个样子。吵吵闹闹,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大是大非上面,很少有人会在这上面做文章,都是些蝇头小利,小磨小擦。比如婚嫁丧娶这些都属于大是大非的范畴,这点农村人自己心里有数,大是大非上面不能太过分,过分了天怒人怨。
18、最难处理的矛盾是,本来以前就有隔阂或者矛盾很深的,这种矛盾处理最为棘手,只能扩大调解人员范围,利用法律法规去衡量,让他们知道闹大了的危害性,当然只是手段,法律处理不是目的。都是父老乡亲,亲戚朋友的圈子都会牵扯,最终还是用人情去处理的。
19、但是有些大矛盾,或者哪家品性不好,那就不好说了。有些因为地块纠纷,两家闹得大打出手的事情以前经常发生,像这样的情况,要么就是一方认识到错误,白天打,晚上长辈拿着东西去对方家看看,承认个错误。对方虚心接受,事情就这样过去了。假如两方都不认错。那么就这样一直僵持下去。他见你视而不见。你见他嗤之以鼻。顺便背后在骂一句。像这样的情况,那就不好解决了。等着时间长了大家都淡忘了,有时候自然就好了。有时候闹得特别厉害的,几代人都不带搭腔说话的。那就没办法解决。
20、还有一些情况。家里的女人闹,双方男人在一起玩的比较好。或者孩子在一起玩的比较好。有些时候是老人闹,其他人关系还不错。这样的就比较好解决了。经常有自己家里人在一起玩。又不是有什么深仇大恨。所以时间久了后。你借他个东西,他借你个用用。也就忘了那些不愉快的事情了。
21、俗话说的好远亲不如近邻更何况祖祖辈辈都在一个村子里住着可以说是世交没有解不开的疙瘩没有过不去的坎低头不见抬头见的勺子还有碰锅沿的时候邻里邻居发生个口交有点矛盾说开就好了可以找村里和事佬或者村干部说道说道其实大家在一起住了大半辈子了有点小矛盾也只是争一时口快没有深仇大恨的把话说开喝顿酒握手言和就好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