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2、(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4、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5、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6、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7、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8、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9、(2)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
10、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
11、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下级组织如果认为上级组织的决定不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可以请求改变;如果上级组织坚持原决定,下级组织必须执行,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但有权向再上一级组织报告。
12、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13、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14、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15、(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16、中国共产党目前没有统一的党员证,党员身份的证明,在制度上靠的是入党志愿书、介绍信等文件
17、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18、(4)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19、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20、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21、(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22、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23、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24、(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25、第十条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26、(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27、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有计划有安排地进行,原则上不准无计划发展。
28、第十七条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29、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30、第四十条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31、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32、(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33、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34、(3)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
35、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36、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37、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38、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要把党员质量放在首位,坚持党员条件,不允许把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吸收到党内。
39、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
40、(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41、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42、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43、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44、(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45、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46、(四)个别吸收原则
47、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48、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49、第二十七条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50、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政治标准”的基本内涵。具体地说,“政治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51、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党组织在积极培养的条件下,由本人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52、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53、中国共产党章程
54、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55、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56、(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57、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58、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59、你好!看了你的描述,加入党组织,成为正式党员,其证件有:党员缴纳党费证,按时交费党费,这就是证件,祝你开心好运!
60、(五)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61、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62、发展党员工作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和体现这“十六字方针”。
63、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发展对象、中共预备党员、正式党员。
64、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65、(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66、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67、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68、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69、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坚决按各项规定的程序办事,除加强对申请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外,还要加强对新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
70、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71、(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72、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73、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74、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原则:
75、第三十四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76、(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77、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78、三是为民服务,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群众观点,践行群众路线,维护群众利益。
79、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80、(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
81、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82、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83、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84、(三)入党自愿原则
85、(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86、(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87、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88、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是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十六字总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准确理解和把握这个总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
89、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90、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91、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92、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93、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94、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95、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
96、(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97、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98、党员发展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政治工作,通过党员发展不断为党组织补充新鲜血液。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原则。入党是自愿的,每一个想入党的人,都必须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所以,党员发展没有人数比例规定。
99、发展党员计划应做到年末有规划,年中有调整,列入计划的发展对象,如果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应该推迟发展或作调整,不能勉强发展。
100、慎重发展党员是坚持党员标准的重要条件。
101、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102、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103、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104、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105、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作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106、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07、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108、(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109、(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110、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111、第一章总则
112、(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113、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114、(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115、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116、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117、(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118、(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119、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120、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121、(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22、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123、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124、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25、第三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126、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127、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128、(一)有计划发展原则
129、第十三条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
130、第十八条党的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131、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132、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33、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是发展党员工作的一条基本原则。我们党是由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工人阶级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工人阶级政党。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把国家的利益、人民的利益摆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事业而奋斗终身。
134、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135、要防止成批发展、突击发展,保证党员质量。
136、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137、第七章附则
138、四是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139、第一条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发展党员必须严格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切实把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放在第一位,同时要有利于逐步改善党员队伍的结构,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的素质和党的战斗力。
140、第二十六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141、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142、这个方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保证质量,坚持标准是保证质量的根本前提,改善结构、慎重发展是保证质量的基本途径。
143、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144、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145、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146、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147、(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148、第十二条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149、(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150、一是信念坚定,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矢志不渝地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151、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152、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153、(四)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上下级组织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和互相监督。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
154、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155、(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156、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157、二是对党忠诚,拥护党的纲领,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旗帜鲜明,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158、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159、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160、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161、(1)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162、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63、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全面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十六字方针”,即“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164、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165、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166、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67、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168、(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169、第十四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170、(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171、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172、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173、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174、第十六条有关全国性的重大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部门、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175、发展党员的标准
176、(二)质量第一原则
177、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78、(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179、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80、(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181、(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82、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183、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184、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185、(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186、二是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187、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188、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
189、要严格按照党员标准,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基础上,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190、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191、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192、党员发展没有人数比例规定。
193、第一章党员
194、(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195、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196、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197、四是严守纪律,自觉遵守党章,模范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办事。
198、发展党员要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就是要用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来衡量发展党员工作,要克服掌握党员标准不全面的现象。
199、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200、一是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
201、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202、第十五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要保证下级组织能够正常行使他们的职权。凡属应由下级组织处理的问题,如无特殊情况,上级领导机关不要干预。
203、五个基本原则:
204、要重视制订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订计划既要从宏观上全面统筹安排和部署,制定长期的发展规划,也要根据单位的实际制定近期工作计划,提出具体的要求和措施,落实人员和任务,特别要重视从微观上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发展计划,避免工作的随意性和被动性。
205、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206、三是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207、(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208、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209、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210、(5)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