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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精选136句

2024-06-09 投稿作者:诠释 ゛ 一 种信仰 。 点击:68

1、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2、第六章 奖 励 和 惩 罚

3、第二十二条 城市植树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环境、美化城市,所有树木都要加以保护。无论公有或私有树木的砍伐,均需报园林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园林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砍伐。

4、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5、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6、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7、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8、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息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

10、咱对于一些大的城市来说,国家是鼓励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的,也就是说可以创造性地去种植一些有利于城市环境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的树种,但必须要保持一定的成活率,使经济首饰降到最低,而且我们生活在城市当中的每一个公民,都应该有履行种植和绿化的业务,对于一些经过法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过的,依法执行绿化的有关部门,它拥有对破坏绿化的人员依法进行制裁,而且还可以对一些在绿化工作中贡献巨大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关的表彰和奖励。

11、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12、㈠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休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等;

13、第九条 园林建设要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园林艺术传统,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努力创造适应现代生活的新型园林风格。要从实际出发,按照园林的性质、要求和当地条件,精心设计,精心施工。要提倡主要以植物材料造园,园林建筑和其他设施应安排适度,不要过多。园林建设既要讲求艺术,又要经济合理,做到投资省,效果好。

14、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15、第二十二条 城市的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16、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17、㈢ 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㈣ 防护绿地:指城市中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18、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19、第十三条 绿化工程要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按技术规程施工,保证栽植质量,提高树木花草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20、对于每一座城市的绿化设计,我们必须要大量的借鉴国内外的先进技术经验,不仅要保持地方的特色,还要让我们感觉到植物造景的作用,在栽培植物的时候一定要适宜当地的自然环境,让植物的功效发挥到最好,切不可打着绿化的幌子,还积极些虚假的绿化工程建设,这下不仅没有达到绿化的目的和作用效果,还会造成环境的破坏和一些不利影响。

21、㈡ 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区内的绿地。

22、第三十条 各城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23、㈢防护绿地: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24、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25、第十五条 城市园林绿地,不准任何单位及个人占用。已被占用的绿地,要限期退还。

26、㈠ 公共绿地:指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以及小游园、街道广场的绿地。

27、随着工业化社会的逐步深入,城市化进程也在大大的加速,但是环境污染却不容小视,为了很好地治理我们的环境,我们就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绿化城市建设等一些口号和设施建设,而就近年来来说,绿化面积已在逐年的增加,那么关于城市绿化到底有怎样的一些规定呢!小编接下来就为大家简单的介绍一下。

28、第三章 园林绿地的管理

29、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

30、第二十三条 行道树及干道上的绿化带,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行道树与架空线路、地下管线发生矛盾需要修剪时,由线路管理单位与园林部门协商进行修剪。

31、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

32、第一条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33、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

35、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必须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各类绿地在施工前要做出设计,并按基本建设程序经过审查批准。绿化建设所需投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各单位新建、扩建项目和统建居住小区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费用。城市给水规划和建设计划中,应包括绿化用水的管网和计入绿化用水量。

36、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7、(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38、市规划、国土、城管、计划、公安、交通、电力、通信、环保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39、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40、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41、㈤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42、第十七条 公共绿地内的饮食、照相、小卖等服务业,由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业务上接受商业服务部门的指导。

43、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态平衡,创造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44、(二)绿化建设实施不足。以县城的个别小区为例,按照国家规定,商住小区绿化面积不能低于30%。但是,许多居民区的绿化面积仅为6%左右。还有很多小区为减少投入,将本应该作为绿化规划的区域改编成人造景观设计,大大降低了绿化植被的覆盖率。

45、保护和管理编辑播报

46、罚 则编辑播报

47、第五章 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48、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49、各镇人民政府(包括火炬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

50、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51、首先我们要知道城市绿化事业发展的一个前景和其目的,我们发在城市绿化事业是为了改善我们的生态环境,让我们生活在一个美好的花季岛中,这样才能增进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但是为了致使我们城市发展均衡,我们就制定了绿化管理条例。

52、园林部门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特点,在园林绿地内举办一些有利于发挥园林功能的生产事业,增加收入,促进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53、(三)绿化管理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我县共有园林养护工人约190人。长期以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不受人们重视,导致园林管理部门的人才队伍缺乏。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园林景观的养护和修剪不当,造成园林景观达不到预期的效果,降低了园林景观的使用价值。

54、㈡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55、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56、第三条 园林绿化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街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57、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城市园林绿化保护和建设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不同的奖励。

58、第四章 园林植物的养护和管理

59、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以往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规定、办法,如有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60、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61、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要根据当地特点和条件,合理布局,远、近期结合,点、线面结合,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每个城市都要有与人口相应的绿地面积,不断提高绿化覆盖率。近期内凡有条件的城市,要把绿化覆盖率提高到百分之三十;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三至五平方米。本世纪末,城市中一切可以绿化的地方都要绿化起来,做到“黄土不露天”;公共绿地面积达到每人七至十一平方米。

62、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3、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城建、公安、工商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

64、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65、第五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城市居民要履行植树绿化义务,积极植树、种草、栽花。城市中所有单位都要搞好本单位的环境绿化,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各城市要加强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工作,逐步形成人人参加植树绿化、爱护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的社会风尚。

66、第七章 附  则

67、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68、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4]

69、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70、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伊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是规范伊春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首部地方性法规,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建设绿色宜居宜业宜游的城市形象、推动伊春市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推进“生态立市、旅游强市”建设,助力国家级森林城市创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72、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

73、第十条 动物园的建设要严格控制。新建或扩建动物园必须具备饲养、医疗、卫生防疫等物质设备和技术条件,不可盲目发展,不要片面追求动物品种数量。笼舍建设要朴素自然,尽量适应动物的生活习性,不要华而不实。

74、第二章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

75、第二十七条 园林部门要加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改善园林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要加强业务培训,发挥科技人员作用,提高园林职工队伍的文化、技术水平。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责任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76、规划和建设

77、第二条 凡市区的树木、绿地、园林设施和城郊风景名胜区、苗木生产基地,均属本条例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本条例。

78、(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79、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80、(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81、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82、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83、㈣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84、第四条 绿化城市,人人有责。爱护花草树木和园林设施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85、第十九条 园林绿地内的植物应妥善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许在园林绿地内毁损花木、倾倒污物、堆置物品、挖砂采石、割草取土、放牧捕猎、开荒垦殖。为保证园林植物生长繁茂,要切实搞好养护管理,适时松土、灌溉、施肥、修剪和防治病虫害。

86、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树木,归园林部门所有。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单位所有。居住区内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负责此居住区绿化的部门所有。私有庭院个人种植养护的树木,树权和收益归个人所有。

87、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赔偿、罚款。赔偿及罚款标准由各地规定。对拒不交纳赔款、罚款的单位,其应交款数可由银行直接划拨。对情节严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8、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89、第二十七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90、第十四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绿化任务大的单位,应有专业队伍或专职人员负责专用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

91、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92、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93、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94、第二十条 百年以上的大树和稀有、名贵树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统称古树名木。古树名木是活的文物,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树权均为国有。要建立档案和标志,进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破坏。城市中的古树名木,由园林部门负责管理。散生于各单位范围内的,由各单位负责养护,园林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95、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96、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经申请批准砍伐非本单位所有的树木时,应按园林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绿化费。申请伐树单位,须按规定补植树木。

97、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

98、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99、第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城市园林专业队伍的工作和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园林绿化的作用,为城市人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丰富群众的文化生活。

100、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101、第十二条 苗木是园林绿化建设的物质基础,要重视城市园林苗圃建设,逐步做到苗木自给。园林苗圃用地面积应为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至三。园林部门在搞好专业苗圃建设的同时,还应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工厂、机关、部队、学校等单位开展群众育苗。

102、第二十四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103、城市的公共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名胜区由城市园林部门经营管理。专用绿地和其他单位营造,管理的防护林带,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园林部门在业务上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

104、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貌,不得随意改键,拆迁。

105、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中山市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绿化日常管理工作。

106、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城市应建设和发展植物园,作为园林植物科学研究和科普教育的基地,也可开放供观赏游览。要大力收集植物品种,搞好引种驯化,培育适宜本地生长的优良品种,丰富园林绿化的植物材料。

107、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108、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109、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110、城市新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建区的绿化用地,应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111、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112、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13、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114、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115、㈤ 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

116、第三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7、第二十六条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各省、市、自治区的城市建设部门主管本省、市、自治区的园林绿化工作。各城市的园林局(处)管理本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118、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

119、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20、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

121、第十八条 园林绿地内的文物古迹,要认真加以保护。要护持其历史特点,维持其原有面貌,不得随意改建、拆迁。文物古迹及古典园林的周围,不准建设高度、体量、色彩、风格不协调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122、(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123、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124、第二十五条 引进种苗必须进行检疫,不符合检疫标准的种苗不准引进。珍稀和濒于灭绝的苗木及其种质资源的交换、引进,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25、第十六条 城市公共绿地是广大群众观赏游憩的场所,必须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园容整洁美观,设施完好,并不断充实植物品种,提高园艺水平。为保证公共绿地有良好的秩序,确保游人及园林设施的安全,园林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和游览制度,并严格执行。

126、第二十八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27、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28、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

129、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规划部门会同园林部门共同编制,园林部门组织实施。凡规划确定的绿地,不得改作他用。如确需变动时,应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130、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131、(一)城市园林绿化意识淡薄。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的制约和影响,我县城区许多部门、企业普遍存在着绿化意识淡薄的问题,没有意识到绿化管理对于一个城市发展的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价值。

132、对于绿化管理的条例范围,大家必须要牢记我们城市的绿化规划中,我们必须要种植内种和养护树木的花草得规划管理和建设,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个城市在规划发展当中,绿化是要占一定的比例的,这项计划已经达到全国,国民经济收入和社会发展的总计划之中,因此每个城市都必须切实地执行。

133、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城市绿地包括以下5类:

134、俗话说得好,城市是我家爱护靠大家,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具有绿化的义务,还有保护绿化的责任与使命,大家执行好我们的权利与义务,让生活变得更加美好。

135、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136、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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